「内容提要」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诚信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含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关键字」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效力过失责任「正文」《中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方位借鉴海外出色立法成就,结合国内实践,在立法上将合同义务区别为合同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全方位重构了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形态体系。因为作为附随义务之一的先合同义务在国内原合同法律与《中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均没明确规定,国内合同法理论对此研究不够,实务部门也十分缺少处置这种案件的经验。本文试对先合同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形态作一探析,以作引玉之砖。一何谓先合同义务?现在学界主要有两种不一样的表述。第一种看法觉得,先合同义务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注:参见李x光主编:《合同法讲解与适用》,xx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第二种看法觉得,先合同义务指“契约生效前,契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注:陈x萍、黄-川:《论先契约义务》,《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笔者觉得,第一种看法存在以下一些不足:(1)先合同义务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义务?这里未作明确说明。大家了解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是不同性质的义务。假如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生效对当事人产生的遵守合同条约的义务,那样,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都应当归是合同附随义务范畴。因此,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应遵守的附随义务。(2)将先合同义务的时间范围界定为“合同成立”,缩小了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通常情况下,合同成立即产生效力,但对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等,虽然合同成立并不立刻产生效力,按第一种看法,这类合同成立至生效期间缔约双方的信任义务就不是先合同义务。显然,这在理论上是欠妥当的,也会致使这一阶段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形态没办法确定,人为地割裂了合同法构建的责任形态体系的完整性。第二种看法值得一定的是:第一,它表明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第二,在时间界点上,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临界点,从而完整地涵盖了先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但该看法在逻辑上仍存在表达欠精当的缺点。笔者觉得,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因缔结合同而依法应承担的彼此遵诚信的一种合同附随义务。这一定义表明:
1.先合同义务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义务,即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有别于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先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即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4.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即遵诚信的义务。对于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学界尚未深入研究。较为时尚的怎么看是,觉得先合同义务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觉得,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的责任形态,其首要条件是对义务的违反,而违反则需以义务存在为先导,因此,将缔约过失责任与先合同义务等同在理论上是不对的。事实上,两个完全陌生的人之间因为意图缔结合同而彼此向他们展示自己是有信用的,彼此也相应地信任他们是诚信的人,这种信任以付源于己信用为对价,正是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缔约双适才大概打造特定合同关系。因此,我觉得,先合同义务的义务内容就是当事人间的互诚信,背信行为即为违反该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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